黔教计发[2008]256号
各市(州、地)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 国务院决定,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进一步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精神,为做好我省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有关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问题。 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金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办学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照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学生不再收取学杂费。 二、有关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的问题。 目前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黔价费[2004]247号)、《关于完善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通知》(黔价费[2005]165号)、《关于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费[2007]160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收费有关问题通知》(黔价费[2007]222号)的规定执行。服务性收费项目有:社会实践费、体检费、桶装矿泉水饮水费、教辅资料费、校服费;代收代办费项目有:课本费、作业本费。收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授权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的标准执行。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三、有关切实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问题。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解决,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随迁子女,要统筹安排在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不再收取学杂费,不收借读费。 四、未尽事宜待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尽快通知各地。
主题词:城市 义务教育 学杂费 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8年8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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