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特区、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六盘水市教育系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经市教育局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六盘水市教育系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
2023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六盘水市教育系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类
1.6 事件分级
1.7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教育主管部门
2.2 县级及以下教育管理机构
2.3 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
2.4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3.2 监测与预警
3.3 发布预警信息
3.4 采取预警措施
3.5 信息报告
3.6 应急处置
3.7 处置措施
3.8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3.9 应急结束
3.10 恢复与重建
3.11 调查与评估
4 保障与支持
4.1 信息保障
4.2 应急队伍保障
4.3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4.4 治安保障
4.5 医疗卫生保障
4.6 交通运输保障
5 宣传和培训
6 责任追究
7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坚持党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深入推进应急管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化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坚决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建立健全全市教育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提高教育系统保障校园安全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维护教育系统的安全与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贵州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贵州省校园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教育系统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全市教育系统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市教育系统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适用于市教育局、各市(特区、区)教育局、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底线思维。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坚守安全底线。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教育领域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把保障师生员工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市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协调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根据突发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学校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规定做好相关工作。扎实构建重大风险研判、灾害会商、信息共享和协同处置全过程多部门联动机制,不断增强全市教育系统应急管理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3)预防为主,源头治理。提高思想认识,增强防范意识,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加强学校风险识别和隐患排除,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深化全过程管理,将学校动态管理与应急处置相结合,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强化学校应急准备和应急演练,最大限度控制和消除风险隐患。严格落实校园安全工作责任制、安全工作网格化和各项法律法规、制度措施,做好人防、物防、技防的安全防范工作,减少突发事件发生。
(4)健全体系,加强合作。市教育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教育系统与各级各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体系和信息传输系统,协调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科学构建社会救助的应急网络,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以达到快速反应、及时救助的工作要求,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处置工作。
(5)依法管理,科技支撑。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应急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加强公共安全的研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加大先进适用装备的配备力度,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响应和处置能力。适应科技信息化发展大势,以信息化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提高监测预警能力、监管执法能力、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实战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
(6)把握主动,正确引导。掌握舆论引导主动权,增强工作预见性和主动性,坚持主动发布,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客观真实报道突发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5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危及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或影响教育系统乃至社会稳定的紧急事件,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发生过程,教育系统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六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涉及教育系统的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江河湖泊、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涉及教育系统的火灾、交通事故、溺水、拥挤踩踏、建筑物倒塌、有毒有害气体及化学品引起的中毒、爆炸、危险品泄漏污染等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水、电、气、油等能源供应事故,各类大型群体活动军训、培训、参观等集体活动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影响学校与稳定的安全事故。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涉及教育系统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卫生和食物中毒,生活饮用水污染,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学校师生员工健康与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发生在教育系统或与教育系统直接相关、影响国家或地方政治及社会稳定和学校正常秩序的群体性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治安刑事案件、民族宗教事件、涉外突发事件,以及其他因素造成的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
(5)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教育行政部门与各级各类学校主管(主办)的网络和信息系统发生的有害程序事件、网络舆情事件、信息破坏事件、信息内容安全事件、设备设施故障和灾害性事件等。
(6)教育考试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级各类考试中出现的安全保密问题或群体舞弊、阻碍考试及传播有害信息等影响考试的突发事件。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有时是相互交叉和交联的,某类突发事件有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突出重点,统筹应对。
1.6事件分级
按突发事故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IV级(一般)。
1.7应急预案体系
(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教育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教育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指导性文件,由市教育局制定并印发实施。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教育系统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市教育局制定并印发实施。
(3)学校应急预案。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应急预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的应急预案。
(4)具体工作应急预案。针对某个时段、某项具体工作或举办大型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管、牵头或主办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
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适时修订、完善。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教育主管部门
成立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六盘水市教育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各市(特区、区)教育局、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任成员,主要负责统一决策、组织、指挥教育系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工作任务。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相关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府请示报告;设立应急管理办公室在市教育局安全法规科,承担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协助领导小组做好教育系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的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2.2 县级及以下教育管理机构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统筹负责当地各级各类学校应急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工作机构,组织、协调、指挥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市教育局指导、支持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3 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
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的主要负责人(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是本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设置工作机构或设定专兼职人员,在属地党委政府和教育局的领导与指导下,负责本校(园)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4 专家组
六盘水市教育局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专家组由市应急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卫健委、消防支队、住建等的领导和专业人员组成,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3.1风险防控
(1)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所属范围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监督检查。
(2)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建立风险隐患排查信息数据库,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对排查出的每一个隐患,都要明确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同时做好防范、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重大隐患和一些影响大,师生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要立即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
(3)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机制,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趋势分析。加强对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日常管理,依法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3.2监测与预警
(1)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设立日常监测部门,结合具体实际,依法开展校园安全突发事件的监测。由各学校具体开展校园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2)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校提供的信息及危害程度,按照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紧急程度、可能发展的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其预警级别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IV级(一般)。具体级别的划分和响应由各类专项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分类确定,I级为最高级别。
3.3 发布预警信息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及时转发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通信、手机、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个通知等方式进行,对学校内的特殊人群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4 采取预警措施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类分级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进一步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与师生员工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以及可能受到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4)协调有关部门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校园及教育系统治安秩序;
(6)报请党委政府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校舍、教学设备以及交通、通信、水电热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或波及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8)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防止发生次生、衍生危害;
(9)解除预警警报。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按有关主管部门预警解除指令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3.5信息报告
事发地学校应在第一时间(知晓事件发生始10分钟内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口头报告,随即再书面信息报告)向属地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立即(紧急情况下可先口头报告,随即再书面信息报告)向市教育局报告,市教育局立即(紧急情况下可先口头报告,随即再书面信息报告)向市政府及市应急局报告,并每隔2小时续报有关情况。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信息内容要客观现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3.6 应急处置
涉及教育系统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尽力采取针对性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前期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特点和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报属地党委政府或相应的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派出专门领导指挥人员、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并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7 处置措施
3.7.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
教育系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在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结合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必要时可报请有关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专业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心理抚慰等救助工作;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闭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必要时报请公安等有关部门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确保安全通道的畅通,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3)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受灾师生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确保受灾师生员工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5)启用教育系统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报告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调用其他应急物资;
(6)协调有关部门抢修被损坏的校舍、教学设施以及交通、通信、水电热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教学秩序及生活基本正常;
(7)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教职工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教职工提供相应服务;
(8)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7.2 社会安全事件
教育系统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结合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采取或协助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对可能影响师生情绪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和问题,相关负责人要第一时间到场,立即动员组织党员、班团干部、班主任、骨干教师和学生工作人员深入师生开展教育引导和一对一、一对多的心理健康咨询服务工作,化解矛盾,稳定和疏导师生情绪;
(2)对师生参与社会群体性事件的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劝阻和带离现场;
(3)对严重危害师生员工生命安全的突发事件,要全力配合有关部门第一时间挽救和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4)加强对易受冲击重要场所的警卫,在重要部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对有关道路实施交通管制;
(5)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水电热气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报请有关部门对网络、通信等进行管控;
(6)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7)严重危害校园和社会治安的事件发生时,应报请公安机关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校园或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8)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7.3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教育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结合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当网络和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因病毒攻击、非法入侵、系统崩溃等原因出现异常或瘫痪时,立即协调人员采取技术措施,尽快恢复网络和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必要时报请电信管理部门组织协调相关运营商给予支援,防止事件蔓延至其他网络系统,同时将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告;
(2)当网络信息内容出现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及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有害信息或其他不良信息时,应立即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有效阻止网上有害或不良信息的传播,同时根据不同性质和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引导工作;
(3)全面了解网络和信息系统所受波及与影响,检查影响范围,跟踪事态发展,及时将处置进展情况上报;
(4)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调查取证,尽可能保留相关证据。对于人为破坏活动,应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和调查工作,并视情况依法依规处置;
(5)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7.4 教育考试突发事件
教育系统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和相关学校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结合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迅速掌握情况,第一时间上报上级考试机构;
(2)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网络与信息安全类的突发事件并影响考试工作的,按照有关预案并结合考试工作特点确定处置方案;
(3)其他类别教育考试安全事件发生后,应及时报告当地考试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妥善处置。如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应及时报告,协同处置。
3.8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相关应对措施等权威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相应的后续发布工作,正确引导校园和社会舆论。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9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防止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10恢复与重建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教育系统遭受的损失和应急处置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必要时,协调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根据善后处置的需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理赔工作,协助相关司法机关对突发事件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3.11调查与评估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抢救领导组分析总结突发事件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建议,完成突发事件处置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和特点,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配合相关专业机构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4 保障与支持
4.1 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教育系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4.2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应在学校中产生,选拔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教职工及志愿者,通过培训,随时参加救险工作。
4.3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4.4 治安保障
协调当地公安部门和事发地政府负责治安保障,在事故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事故地区的社会稳定。
4.5 医疗卫生保障
教育局体卫艺科、基层学校校医或相关医务人员积极参与,伤患救助组负责协调医疗机构组织开展救助工作。
4.6 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保证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协调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事发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特别通道,保证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5 宣传和培训
(1)加强应急管理科普宣传。各市(特区、区)教育局,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加强对师生的应急管理科普宣传,通过图书、板报、报刊、音像制品、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师生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体师生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完善安全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培养学生安全意识、识别和防范风险意识、自救和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进行指导和监督,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医疗救护等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3)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托党校、行政学院及高等院校、应急救援培训基地等机构,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队伍和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业务培训。
6 责任追究
教育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在应急预防、预警、处置、救援以及恢复重建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给予相应的处分;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司法机关给予相应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1)本预案由六盘水市教育局制定。
(2)六盘水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3)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部门及本校的应急预案。
(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