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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有哪些退费规定?
发布时间: 2020-12-03 来源信息: 市教育局
根据《贵州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5〕2133号)文件精神,民办学校学生因故转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学校应按以下规定退还学生学费、住宿费、培训费、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及幼儿伙食费等。 (一)民办学校按学年、学期收取的情况 1.缴费后未入读的,按收费标准的98%予以清退; 2.入读未满一个月(含一个月)的,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3.入读超过一个月至1/2学年或学期(含1/2)的,按收费标准的60%予以清退; 4.入读超过1/2未满3/4学年或学期(含3/4)的,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退费; 5.入读超过3/4学年或学期的,不予清退。 (二)民办学校按短期培训收取的情况 1.缴费后未入读的,按收费标准的98%予以清退; 2.入读未满1/4全程学习期(含1/4)的,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3.入读超过1/4未满1/2全程学习期(含1/2)的,按收费标准的60%予以清退; 4.入读超过1/2未满3/4全程学习期(含3/4)的,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退费; 5.入读超过3/4全程学习期的,不予清退。 (三)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伙食费退费的情况 1.缴费后当月十五天以上(含十五天,含法定节假日)未入园的,幼儿园按当月保育教育费的70%进行退费; 2.缴费后当月连续五天以上(含五天,不含法定节假日)未入园的,幼儿园按当月幼儿园应在园天数,计算出幼儿实际在园天数进行伙食费退费。 (四)可以退还的未发生或还未完成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一律据实清退。 (五)学校开学时间从学校正式开课(含教学计划内的军训课程)或入园之日起计算。 (六)学生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民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住宿费、幼儿园保育教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