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盘水教罚决〔2024〕第2号
行政执法对象名称:六盘水市云联学校。
行政执法对象地址:水城区以朵街道以朵大道13号。
行政执法对象证件及编号: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20200MJR911320G)。
行政执法对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范娇娇;校长:汤海霞。
2024年3月,接群众反映你单位高一年级部分学生无法注册学籍,高二年级部分学生“籍在人不在”问题,经你单位自查和市教育局、水城区教育局核实,你单位在2023年高一年级招生中,存在涉嫌超计划违规招生和学籍管理不规范的办学行为。经2024年4月15日市教育局党委会研究,对你单位涉嫌超计划违规招生和学籍管理不规范的办学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市教育局组成调查组,通过对你单位校长、分管副校长、学籍管理人员的问询,调取你单位学生花名册、收费凭证以及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一、关于超计划违规招生行为。经调查,按照《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全市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规定,下达你单位2023年高一年级招生计划数为150人,但你单位实际招生267人,超计划招生117人(其中高一下学期实际在校就读为95人),高一年级上、下学期,你单位对超计划招生的学生收取了学费、住宿费共计1419800元。上述事实有现场询问笔录、学生花名册、你单位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收费票据等证据佐证。你单位超计划招生117人的行为,违反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第三条“严禁违规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跨区域招生”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在调查过程中,你单位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情况,违规办学行为未造成严重影响,经2024年5月23日市教育局党委会研究,对你单位超计划招生所得部分(收取超计划招收学生费用1419800元的学费和住宿费)处以罚款141980元的行政处罚。
二、关于学籍管理不规范行为。经调查,你单位高二年级涉及“籍在人不在”情况199人,其中在六盘水市第八中学艺术培训中心学习49人;与贵州云学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作创设“创新班”未在本校实际就读49人;在其他学校就读、退学或长期请假等情况101人(未办理学籍转出、注销手续)。上述事实有现场询问笔录、你单位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就读证明及承诺书等证据佐证。你单位199名学生学籍未“籍随人走”的行为,违反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六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之规定,依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以及第三款“不及时把学籍异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第六款“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之规定,经2024年5月23日市教育局党委会研究,责令你单位改正。
本机关于2024年6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7天内向本机关提出。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现向你单位下达本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期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六盘水市教育局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