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办单位
六盘水市教育局
六盘水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二、承办单位
六盘水市足球协会
三、比赛时间和地点
(一)地点:六盘水市黄土坡体育馆足球场
(二)时间:2025年4月11日—7月13日,U7—U8混合组(每周五14:30),U9—U10、U11—U12(每周五、六19:00),此为春季赛段比赛时间。
四、竞赛项目
(一)U7—U8混合组:五人制比赛
(二)U9—U10男子组:八人制比赛
(三)U9—U10女子组:八人制比赛
(四)U11—U12男子组:八人制比赛
(五)U11—U12女子组:八人制比赛
(六)根据报名队伍数来裁定,若参赛队伍数不超过12支队伍,则采用不分组单循环联赛制;若参赛队伍数超过12支队伍,则采用分组循环制。
(七)若U11—U12组别女子组报名队伍不足5支,可降一年龄段参与男子组赛事。
五、参赛资格
(一)运动队参赛资格
参赛单位为六盘水市中心城区各小学,参赛队伍必须以学校为单位(报名表加盖学校公章)报名参赛。(校园足球特色学校、省运会备战基地校、足球传统校必须组队参赛)
(二)运动员参赛资格
1.参赛运动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当年度在籍、在校、在读的我市学生。参赛运动员必须同时持有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临时身份证无效)、小学生学籍卡方可参加比赛。
2.一个单位可报名多支参赛球队,一名球员只能代表一支球队参加一个组别的赛事。
3.为避免一些运动员不能参赛或学校无法组队参赛,每个参赛单位允许报不多于2名非本校学生参赛。
4.运动员参赛资格规定
(1)U7—U8混合组: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2)U9—U10男子组:2014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3)U9—U10女子组:2014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4)U11—U12男子组:2012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
(5)U11—U12女子组:2012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
(三)本赛事按出生日期及学年综合确定参赛组别。以二代身份证、学籍证明、历史参赛记录作为年龄认定的主要依据。
(四)对于经核实出现运动员年龄造假的行为,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造假的球队直接取消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
(五)参赛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适合从事足球运动,且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含往返赛区途中及比赛期间)并将所签署附件1—6报名时同时提交,方能参赛。
六、参加办法
(一)报名人数
五人制比赛每队可报领队1人、主教练1人、助理教练1人、队医1人,运动员8—12人。
八人制比赛每队可报领队1人、主教练1人、助理教练1人、队医1人,运动员10—17人。
(二)教练员资格
教练员可以由在职、在编老师担任。非本校教师,担任主教练、助理教练必须持有中国足球协会相应教练员证书。
七、竞赛办法
(一)规则使用
1.五人制足球比赛按照国际足联颁发及中国足球协会审定的《五人制足球竞赛规则》执行为准。
2.八人制足球比赛按照国际足联最新颁发及中国足球协会审定的《足球竞赛规则》执行为准。
(二)赛制
根据报名队伍数来裁定,若参赛队伍数不超过12支队伍,则采用不分组单循环联赛制;若参赛队伍数超过12支队伍,则采用分组循环制。
(三)比赛时间
所有场次的比赛须按照组委会所安排的日程和规定的时间进行。
1.U7—U8混合组全场比赛不超过40分钟,上、下半时不超过20分钟,中场休息不超过10分钟。
2.U9—U10组全场比赛不超过50分钟,上、下半时不超过25分钟,中场休息不超过10分钟。
3.U11—U12组全场比赛不超过60分钟,上、下半时不超过30分钟,中场休息不超过10分钟。
(四)比赛场地、球及球门尺寸
1.五人制比赛场地:长25米至42米,宽16米至25米,球门尺寸为宽3米×高2米。
2.八人制比赛场地:长60米至75米,宽43米至55米,球门尺寸为宽5米×高2米。
3.U7—U8混合组比赛使用4号球,其余组别均采用5号球。
(五)运动员
1.五人制比赛每队上场队员不得超过5名,其中一名必须为守门员。列入替补名单的队员最多为7人,每队换人次数不限,换人时无需经过裁判允许,可直接在换人区进行替换,先下后上,换下场的运动员可再次被替换上场,替换守门员必须在形成死球时。
2.在五人制比赛中,如果某一个队在场上队员不足3人时,则本场比赛自然中止,视该队为弃权,判对方3:0胜,如比赛中止时场上比分超过3:0,则以当场比分为准。
3.八人制比赛每队上场队员不得超过8名。列入替补名单的队员最多为9人,每队换人次数最多为3次(中场换人不计入次数),换下场的运动员可再次被替换上场。
4.在八人制比赛中,如果某一个队在场上队员不足5人时,则本场比赛自然中止,视该队为弃权,判对方3:0胜,如比赛中止时场上比分超过3:0,则以当场比分为准。
5.各参赛队应在赛前30分钟向第四官员提交本场比赛的报名单,本场比赛报名单以外的队员不得参赛。
6.各参赛队员的姓名、号码必须与报名单相符,否则不得上场比赛。
7.被裁判员罚令出场以及被禁赛、被停赛的球员、球队官员不得在替补席入座。
8.被裁判员罚令离开替补席和技术区的球队官员必须立即退离替补席和赛场,如无追加处罚,以上人员均自然停止下一轮(场)比赛在该队替补席就座。
(六)比赛服装
1.各参赛队须准备至少2套颜色不同的比赛服装、护袜、替补背心,颜色为一套深色、一套浅色。号码颜色应与服装颜色有清晰、明显的区别,同一套比赛服装的款式、号码样式等应保持一致;比赛队员上衣内衣颜色与衣袖主色一致、内衬裤/紧身裤颜色必须与短裤主色或短裤底色颜色一致。
2.守门员的比赛服装颜色必须与其他队员和裁判员服装颜色有明显区别。
3.比赛上衣背后的号码高25厘米,胸前小号码高10厘米,短裤左腿前面的号码高10厘米。
4.比赛服号码为1—30号、其中1号必须为守门员。
5.比赛队员的姓名、号码必须与报名单一致,凡不符合规定或无号、重号的运动员不得上场比赛。
6.场上队长必须自备6厘米宽且与上衣颜色有明显区别的袖标。
7.运动员穿不带金属底、钢钉的皮面足球鞋参赛,必须佩戴护腿板。
(七)替补席和技术区
1.五人制比赛裁判员计时台左侧替补席为主队席位,右侧替补席为客队席位。
2.八人制比赛第四官员席面向场地方向的左侧替补席为主队席位,右侧替补席为客队席位。
3.五人制比赛每队替补席位人员不多于11人,其中替补席官员不得超过4人,替补球员不得超过7人。
4.八人制比赛每队替补席位人员不多于17人,其中替补席官员不得超过4人,替补球员不得超过9人。
5.替补席内人员服装的颜色须与双方比赛队员的比赛服颜色有明显区别。
6.技术区内每次只能有1人站立指挥比赛。
7.因红牌停赛或受纪律处罚被停赛的教练员、球员或官员不得进入替补席和比赛区域。如上述人员不执行此条款,则所属球队将被视为退出比赛并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罚。
(八)红、黄牌
1.运动员在一场比赛中,被裁判员出示红牌或在全部比赛中累计两张黄牌,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除纪律委员会有追加处罚外)。
2.运动员在同一场比赛中先得到一张黄牌,后又得到一张红牌,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除纪律委员会有追加处罚外),先前的一张黄牌须累计。
3.运动员在比赛中因红牌和累计2张黄牌而自然产生的停赛在全部比赛中累计执行。在全部比赛中,1+1黄牌产生的红牌按红牌计,同时此2张黄牌不计入累计黄牌。
(九)中止比赛
如果由于任何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他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比赛场地不适宜比赛、天气原因、照明灯故障等事故在正常比赛时间结束之前,组委会认为应中止比赛,则应当随后采取以下措施:
1.比赛将被暂停30分钟,以等待情况得到有效改善后将比赛重新开始,除非裁判员认定比赛可以提前重新开始。
2.比赛被暂停30分钟后,如果裁判员认为再延长一段时间可恢复比赛,则可再延长30分钟。如果第二个30分钟后比赛仍不能恢复,执场裁判员必须宣布中止该场比赛。
3.在中止比赛情况下,组委会应在裁判员作出中止比赛决定后3小时内决定比赛中止时的结果是否有效,或在考虑体育精神及组织等因素前提下,决定是否进行补赛或重赛。
4.如果因不可抗力,比赛被宣布中止,此比赛应优先考虑择期完成剩余的比赛时间,而不是重赛全场比赛,被中止时的比分等情况依然有效。当裁判员决定将比赛恢复完成时,具体应遵循如下原则:
(1)比赛从原被中止时的比赛时点恢复,恢复时所有场上球员、替补球员要与比赛被中止时一致;
(2)不能对替补队员名单中的球员进行增加、更换;
(3)不能增加可换人的次数;
(4)比赛的红、黄牌依然有效,被罚出场的人员依然不能重新回到比赛场地参加比赛;
(5)所有与此比赛有关的其他处罚依然有效;
(6)恢复比赛的时间(在随后可预见的时间)与比赛地点由组委会决定;
(7)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后续问题由组委会决定。
(十)比赛取消
如果比赛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他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比赛场地不适宜、天气原因、照明灯故障等事故而使比赛无法正常开始,则应随后采取以下措施:
1.决定重新安排本场比赛前,比赛将被推迟30分钟,除非裁判员认定比赛可以提前开始。
2.如果裁判员认为再延长一段时间比赛即可开始,则可再至多延长30分钟。如果第二个30分钟结束后比赛仍未开始,执场裁判员必须宣布取消该场比赛。
3.在取消比赛的情况下,组委会应在裁判员作出取消比赛决定后3小时内,在考虑体育精神及组织等因素前提下,决定是否重新安排比赛,或是否采取其他必要行为,或决定延续该比赛。除非纪律委员会作出其他决定,否则与该场比赛相关的处罚措施依然有效。
4.不可对本规程此条款提出申诉。
(十一)延误比赛、弃权、退赛和罢赛
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参赛球队无论何种原因出现弃赛、罢赛、退出比赛和严重违背公平竞赛原则的行为,赛事组委会有权取消该球队的参赛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并可根据本规程和《中国足协纪律准则》《中国青少年足球联赛纪律处罚规定(2022年版)》,对弃权、罢赛和退赛的参赛队和队员追加处罚。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参赛队属弃赛:
(1)未报名或未通过资格审查、或未获得参赛证、或处在停赛期、或正在申诉过程中尚未被允许参赛的运动员,代表某队参加了比赛,该参赛队此场比赛按弃权处理。
(2)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且尚未获得赛事组委会批准,在原定开赛时间15分钟后还未到达比赛场地或未上场进行比赛,则该参赛队此场比赛按弃权处理。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参赛队属比赛罢赛:
(1)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且未获得赛事组委会批准,未参加赛程规定的比赛。
(2)拒绝按照赛事组委会的安排参加补赛或改期的比赛。
(3)拒绝按照裁判员的要求,在5分钟内恢复中断的比赛。
(4)中途退出比赛。
(5)组委会认定的其他情况除外。
3.如参赛队被认定有弃赛、罢赛、退出比赛和严重违背公平竞赛原则的行为,组委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各项措施:
(1)取消该参赛队的参赛资格。
(2)取消该参赛队的比赛成绩。
(3)所有参赛队已经与之比赛的成绩和发生的红、黄牌取消,但对非体育道德行为做出的追加处罚依然有效。
(4)其他的追加处罚。
在下一阶段赛事前,如参赛队的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被取消,可按上一阶段成绩依次递补参赛队。
罢赛的参赛队本次比赛所有比赛的比分均计对方3:0获胜(无论比赛是否已经进行),如果比赛实际比分超过3 :0, 则以当时实际结果为准。
(十二)赛风赛纪
1.各参赛队伍应按照《中国足球协会关于加强各级青少年足球赛事赛风赛纪管理的通知》严格执行。
2.各队参赛运动员,均不得染发、蓄长发、留怪异发型(含光头)以及佩带任何饰物。否则,取消其比赛资格。
3.赛前、赛后执行握手礼仪。比赛结束后,双方球队应列队到对方球队技术区前集体行礼致谢。
八、计分和决定名次办法
在规定时间内决出胜负者,胜队得3分,负队得0分;如遇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依下列顺序名次列前:
(1)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3)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进球多者,名次列前;
(4)积分相等队在全部比赛中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5)积分相等队在全部比赛中进球多者,名次列前;
(6)积分相等队之间公平竞赛积分较少者名次列前,根据公平竞赛积分办法,得红牌一张积3分,黄牌一张积1分,因两黄所得红牌积2分。
九、录取名次和奖励办法
(一)比赛各组别录取前三名,颁发奖杯及奖牌;四至八名队伍颁发获奖证书。
(二)比赛设“最佳射手”奖、“最佳守门员”奖、“最佳球员”奖、“优秀指导教师”奖、“优秀裁判员”奖,对获得各奖项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颁发证书。
(三)各组别设“体育道德风尚奖”一名(评选办法由各组别参赛队投票产生)。
十、资格审查
赛事设立资格审查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所有报名参赛运动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者将从严从重处理。如在赛前发现不符合参赛资格者, 将取消其参赛资格,并不得改报他人;如在赛中、赛后发现有不符合比赛资格者,将取消本人或所在队的比赛资格和成绩。
凡对参赛运动员(队)资格有异议者,应在当场比赛结束1小时内向当值裁判员或值班裁判长提交经领队核准并签名的“申诉书”,交纳1000元申诉费方可受理,胜诉者,申诉费如数退还。被申诉队员所在队的领队或教练员必须在接到申诉书后1小时内提供证明资格的资料,如未能按时提供相应资料或提供资料弄虚作假的将不再退还本队的“纪律保证金”。
十一、经费
(一)办赛所需各项经费以及竞赛管理人员、裁判员、工作人员、志愿者等生活保障及劳务费由主办单位(六盘水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六盘水市教育局)共同承担,其余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六盘水市足球协会)自行解决。
(二)各参赛代表队服装、食宿、交通、保险等由派出单位承担。
十二、报名、联席会议及相关要求
(一)报名
各参赛单位务必于2025年4月2日中午12:00前,将电子版参赛队报名表、运动员资格审查表、参赛运动员名单及运动员照片电子档(白底一寸照,且分别用运动员姓名给照片命名)打包备注单位名称发至邮箱:309190140@qq.com。请各参赛单位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报名,逾期不再受理报名。一经报名,一律不得更改。
(二)联席会议
时间:2025年4月8日19:30
地点:六盘水市足协会议室(暂定)
内容:抽签分组、规则解读、递交保险及体检证明。
(三)有关要求
1.参赛运动员、教练员、领队及随队工作人员,必须由所在参赛球队在保险公司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含往返赛区途中及比赛期间)。各参赛队报到时,须交验运动员第二代身份证原件、电子学籍卡(学籍系统统一下载打印后加盖学籍管理部门公章)、参赛队报名表彩印盖章版、“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单据复印件、健康体检证明原件、参赛承诺书、反兴奋剂承诺书,缺一者不得参赛。
2.为加强比赛的管理,确保比赛顺利进行,各参赛队报到时必须交纳“纪律保证金”人民币1000元。对于在比赛期间未违反赛会纪律规定、社会治安管理条例以及运动员参赛资格等问题的运动队,其所交纳的“纪律保证金”将如数退还。
十三、争议与仲裁
(一)如运动队之间出现有关报名运动员参赛资格的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运动员暂不能参赛。
(二)在比赛过程中出现的争议,须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赛区组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所举报内容的证据,缴纳申诉费人民币200元。
(三)如对本次赛事组委会做出的裁决提出异议,可向六盘水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六盘水市教育局提出仲裁申请。
(四)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罚的执行。
(五)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十四、其他事宜
(一)请各参赛队自备3号队旗(192×128cm)一面,双面印制的球队交换旗(30×20cm)数面。
(二)技术官员(含技术代表、仲裁、裁判长等)及裁判员由主、承办单位共同选派。
(三)本规程解释权属六盘水市教育局、六盘水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未尽事宜,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十五、未尽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