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六盘水市教育局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等决定前,由六盘水市教育局法制机构对决定内容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检查的过程。
第三条 以下为行政处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对单位(教育机构):
1、吊销(撤销)相关资格证明(办学许可证,考试资格证等)
2、停止办学(停止考试)
3、1万元(含)以上罚款;
(二)对个人:
1、撤销相关资格证明(教师资格证、考试成绩、毕业证等)
2、处500元(含)以上罚款。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五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包括案件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相关证据资料。
第六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七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二)违法事实是否成立、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完整;
(四)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
(五)实施处罚所适用的裁量是否合理、适当;
(六)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完整;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 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可以会同承办机构调查取证。
第九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或者建议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免于处罚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十条 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法制机构复审。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
第十一条 六盘水市教育局及其委托执法人员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依照《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