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教育行政执法透明度,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教育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公开,结合市教育局,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六盘水市教育局依法及时主动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执法信息,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隐私权、监督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
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要求,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具体实施。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审核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批准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未经审查同意不得公开。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公示:
(一)执法权限:包括六盘水市教育局的具体执法职责、权限和执法人员名单。
(二)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
(三)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时限、执法规范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四)执法结果:包括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五)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公开后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
(三)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载体,包括书面、办公场所公示栏、政府门户网站等可以让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的方式。其中,以网站公示为主要方式。
第八条 事前公开、事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条 六盘水市教育局应当定期对行政执法公示的情况进行检查并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六盘水市教育局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0年4月13日起施行。